(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2、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5、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6、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7、扩展资料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8、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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