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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即将拆迁,起诉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看是否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已经签订,则可以直接按拆迁补偿协议的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如果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则有的法官会评估房屋价值,有的法官会按照补偿公告的标准计算房屋价值。总而言之,认定了房屋价值后,再先判决返还购房款,剩余金额就是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双方各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官就按拆迁补偿协议认定房屋价值为327万。卖家先返还买家33万,剩余294万是剩余价值,需赔147万给买家。卖家共需支付180万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无效所致损失金额认定问题。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涉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江卖家在明确知悉法律及国家政策对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且黄买家并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获得使用权的涉案宅基地房屋转让给黄买家,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与此同时,黄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也应有一定的了解,故其对合同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确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黄买家在要求江卖家向其返还转让款的同时仍有权向江卖家主张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依照黄买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涉案房屋的现值计算为3270273.95元(204.3240㎡×15000元/㎡+205413.95元)。黄买家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为330000元,故江卖家应赔偿黄买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470136.98元((3270273.95元-3300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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