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默默侵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各种网络游戏、视频软件层出不穷,为吸引用户推出五花八门的道具、皮肤等辅助工具。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大军中的重要组成,瞒着父母进行游戏充值、沉迷网络直播事件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近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人起诉追回游戏充值款项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资料图】
小丽系未成年人,因其父亲常年在外地工作,便由爷爷代为监管,期间小丽经常偷偷用爷爷手机微信号玩某网络游戏并进行充值活动,202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小丽充值32笔共计9927元。小丽的父亲发现后,立即在该游戏平台上进行线上反馈,表明系未成年人误充值,申请全额退费。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过审核,核实游戏内存在赠送行为,扣除赠送可退款8526元,但小丽父亲不认可该退款金额,遂准备向公司投诉。然而就在双方线上协商期间,小丽又充值18笔共计5619元,小丽的父亲再次向游戏公司申请全额退费,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在小丽父亲与平台线上沟通退款期间,小丽又向游戏充值,应视为其监护人对此知情,所以不予全额退款。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故小丽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充值款共计15546元。
法官裁判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法院审理认为,小丽的充值行为发生在11周岁至12周岁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中,小丽的父亲对其充值行为并不同意,事后不予追认,且4个月期间累计充值消费金额超过万元,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应恢复合同缔结前的状态,故公司应返还充值款,小丽应返还接受的服务以及取得的虚拟礼物、虚拟货币等,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能进行有效的身份核验,没有准确识别正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用户年龄、身份,进而未能及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管理措施,应当认定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小丽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在首次发现小丽充值行为后,未加强对小丽的监管,致使其在游戏平台上再次进行充值,小丽父亲虽然辩称自己在外地上班,小丽与爷爷一起生活,爷爷年纪大不会用智能手机,所以没有起到监管作用,故又形成了新的充值。但作为法定监护人,父亲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其与家人对自身钱财使用又疏于管理,且长期放任小丽玩游戏,故监护人存在过错。结合小丽的年纪、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协商期间认可退款8562元的事实,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返还小丽父亲首次申请退款金额8526元;对于再次充值的款项,北京某科技公司应退还2528.55元(5619元×45%),共计返还11054.55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处在判断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往往无法充分认识到游戏充值行为的后果,需要家长及社会的正确引导和保护。作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不能因工作繁忙而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等信息。同时,游戏公司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切实做好身份核验工作,准确识别用户年龄,对未成年人的游戏账户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供稿:马鑫琳)